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北京收账::浅析股权确认纠纷证据冲突
发布时间:2021-12-02 23:13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的确认是指在发生了股东权纠纷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股东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公司的数量日益增多,有关股权确认纠纷的案件也逐年上升。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确认纠纷的处理缺乏完善的规范。涉及到的股权确认的证据较多,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的冲突现象给法官在正确处理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时增加了难度。因此,有必要从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股权认定原则出发来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

  1、股东名册

  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各国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并就频繁的股东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记载处理。各国法律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告诉我们:其一,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只是属于宣示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而非创设性登记。因为股权的获得是通过参加公司、加入公司或受让、继承、受赠股权或者公司合并而取得,而非通过股东名册的记载而取得。其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确权纠纷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的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等。

  2、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被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重要的标志、最实质的标志。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北京收账公司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章程 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公司的成员之一,即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并不是所有类型公司的股东都应签署章程。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即可。经过登记的章程既具有对内的效力,又具有对外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包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内容。出资是指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则是公司签发给股北京收账东的证明凭证,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不是设权证券。在我国的公司运营实践中,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的情形是存在的。因此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就此否定事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而在无充足相反证据证明出资证明书为虚假、失效或不合法等情况时,即可依此确认股东之资格。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