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债权怎么处置的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清算债权的申报期限
诉宁网提醒您,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