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是借钱人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保证合同之目的乃在于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该条款指出,当债务人为履行其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之际,保证人应负有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义务。换言之,保证人的职责并非直接承担债务,而是对债务人之债务提供担保措施。故此,担保人与实际借款人(债务人)存在明显区别,担保人并非借款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借名贷款的法律关系中涉及到担保人其实为实际用款人的情况相对而言要更为复杂纷繁。
首先,此类借名贷款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涉及到欺诈活动亦或是违反了相关的契约规定。对于作为担保人(也即实际上的借款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我们必须对相关贷款合同中的详细条款内容以及各相关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愿表达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若贷款合同已经明确地规定了担保人所应履行的职责及义务,并且并不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担保人是实际用款人的借名贷款吗
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担保人实际上成为了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即我们所说的“借名贷款”行为。尽管此类情形并不常见,但必须承认其中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在借名贷款过程中,若担保人确实利用该笔贷款进行有关活动,则极有可能使得原本简单的借贷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化。从法律视角分析,借款合同的产生往往源于出借方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明确协议约定。
然而,当事实证明担保人才是真正的用款主体,并且相关的意愿表示或证据能够充分表明其须为还款承担相应责任时,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被强制履行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旨在确保债权实现。保证人应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时,承担履行债务或法律责任。保证人非直接借款,仅为债务提供担保,与债务人明显区别。